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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9月5日高市教人字第10235757400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1年5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B號函規定略以,本部74年3月6日函所稱「1星期」之意涵,係指應加計例假日。…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應停發特殊教育津貼。
三、復查教育部101年8月16日臺人(三)字第1010147685號函說明三規定略以,「請假1星期以上」係指連續或累計1星期以上:所稱「請假1星期以上」之意涵,係指「連續請假1星期以上」,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停止辦公前後之請假視為連續。
四、有關特殊教育教師於102年6月10日至14日連續請喪假4日,又102年6月12日為端午節,依上開函釋規定,毋需停發特教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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