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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27-2026
聯絡人:陶惠如
電 話:(02)77366223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一)字第1020028892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計算資深優良教師之年資,其重新計算之日期,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資深良優良教師獎勵係以兼備「資深」及「優良」為獎勵要件。
二、其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中斷者,從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
三、「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
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一)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二)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第一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未晉級原因如非前述二項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始得申請10、20、30、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非重新計算年資。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副本:本部人事處、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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