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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4月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辦理,另本府98年7月23日高市府人三字第0980042923號函諒達。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年8月24日以局考字第020547號、98年7月17日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
三、檢附上開原函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7月17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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