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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117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
主旨:轉知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其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3日台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函辦理。
二、案內教師病假登記期間之課務,仍依本局100年1月20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03867號函核處。
三、檢附乙份。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公私立學校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社會教育科、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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