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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100年4月8日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34877號函訂頒
自
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二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由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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