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900532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隨文引入)
主旨:教育部函示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同意准予改以婚假登記,嗣後若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90212840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