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98學年度本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含兼任行政教師)寒假與春節連續假期調整與補班日期之補充規定乙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二、依上開教育部函示,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含兼任行政教師)是否配合學校於本(99)年2月11、12日調整放假,及調整放假後之補行上班等事宜,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調整放假,並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不影響民眾與師生權益及不降低行政效率等原則下,秉權責決定補行上班時間。
三、本局前依教育部
四、惟本年
五、另學校職員(含兼任行政教師)預定於2月10日請休假並規劃至旅宿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等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至少1筆)者,則相連之2月11及12日視同休假日,由服務學校予以登記處理,並於符合相關休假補助規定下核發休假補助費,以維其權益。
{{ $t('FEZ003') }}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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