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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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業於
一、依據教育部
二、本次修正重點:增列「兼任行政職務(含導師)未滿一年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含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教師於離島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年,申請介聘至本島者,第五年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最高加給二十分」。
正本: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高雄市立瑞祥高級中學、高雄市立三民高級中學、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立高雄啟智學校、高雄市立成功啟智學校、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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