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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減免學雜費身分證明申辦說明
◎申辦機關:
第1,2,4-7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第五科(3368333轉2451-2454,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第3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5355920-405,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不動產及稅籍資料清單
3.學生證影本。
4.特殊境遇家庭類別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全家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標準,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27,865元)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411元)
二、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
三、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特殊境遇家庭類別
1-1.65歲以下配偶死亡。(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1-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1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
2-2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2-3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致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 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且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17,880元。
*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撫養子女。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主要負擔家計者,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二)照顧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減免學雜費額度: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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