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衛生組|
為獎勵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之戶籍設於本市或任職本市之自然人及登記或設立於本市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特設高雄市環境教育獎,獎勵對象為本局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經初審績優者,每個獎勵項目分為特優獎一名,共六名及優等獎五名,共三十名,並於每年十ㄧ月三十日前,推薦每一獎勵項目獲頒特優獎者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
各獎勵項目之對象資格規定如下:
(一)個人類:戶籍設於本市或任職本市之自然人。
(二)機關(構)類:本市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等為對象。
(三)民營事業類:本市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事業,如一般公司行號、大眾傳播事業、服務業或工廠等。
(四)學校類: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分校或校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
(五)團體類:本市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團體(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六)社區類:本市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里辦公處等。
{{ $t('FEZ003') }}2015-05-11
{{ $t('FEZ014') }}2015-09-30|
{{ $t('FEZ005')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