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申請資格 一、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就學學雜費之在籍學生。 二、114 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0分(或同等級制)以上,操行80分(或同等級制)。 並提供114 學年度2個社福單位志工服務時數共10小時之社會服務證明。 二、申請辨法 請同學參閱附件辨法並填妥申請書,並備妥相關證明,於9月1日至10月15日止自行寄出(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期限 115.10.15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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