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資格: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之同學 A組:特殊才能獎勵金以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全國競賽得獎為資格,申請條件請參考附件,不限人數,報名不代表錄取,同一得獎資格如已於111或112學年度申請獲獎者,113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限3年內未申請過獎項) B組:以下限擇一申請: 1.申請優秀獎學金:獎金7,000元,113學年度上學期學業平均90分以上,獎懲合併無小過以上處分,本校依比例可推薦4名,逾送件人數者,取成績最優前四名者薦送,如同分以嘉獎次數排序(小功換算三嘉獎)。 2.申請清寒獎學金:獎金8,000元,113學年度上學期學業平均70分以上,獎懲合併無小過以上處分,本校依比例可推薦4名,逾送件人數者,取成績前四名者薦送,如同分以嘉獎次數排序(小功換算三嘉獎)。 註:具低收身份同學如申請清寒獎學金如錄取得獎,則教育部學產低收獎助金會取消。 C組:總統教育獎:經總統教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請同學填妥附件報名表,務於校內規定時間送件進行校內初審,如證件不齊經通知不補件者,取消報名資格。 1.填妥完整之報名表 2.備妥一年內完整版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不要用省略記事,否則會被退件) 3.113上學期成績單 4.申請清寒獎學金者,加附區公所低收或中低收證明 5.申請特殊才能獎勵金者,加附得獎證明(獎狀影本、或將獎牌或獎座照片印成A4紙張),限申請一項 6.學生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114.03.07前送教務處註冊組先進行校內初審排序評比(有問題可先至教務處詢問) 薦送不代表得獎,得獎名單以移民署公告決定。 申請表不夠,請自行影印二、申請辨法 三、申請文件 四、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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