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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公布日期】97.03.12 【公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0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64)台參字第6650號、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22563號會
銜訂定發布
0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八日教育部(65)台參字第14231號、內政部(65)台內勞字第691208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
0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7996號、內政部(66)台內勞字第724936號
令會銜修正發布
0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三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06361號、內政部(71)台內職字第67326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
0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日教育部(73)台參字第30222號、內政部(73)台內職字第241358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
06.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05495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原名稱
:中等學校技能(藝)競賽優勝學生保送甄試升學辦法)
0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6923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
布日起施行
0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058428號令修正發布第1、2、5、6、8、
10、11條條文
0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131249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40239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
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辦法)
1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32969C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
加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
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
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
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
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
入學。
第4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
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
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
)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5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
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
學。
第6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關職業類科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
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名次及在校學業成績等予以分發。
第7條
學校應組成入學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
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入學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年度入學委員會辦理。
第8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錄取名額、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
、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各入學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經錄取之學
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技優入學。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獲錄取時僅能擇一校系報
到,經發現重複報到者,廢止其全部錄取資格。
第11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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