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1年12月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70782號函暨本局同年8月16日高市 教健字第11033884900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 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 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 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三、本局已修正本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中「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及營養基準」為國教署於109年12月28日函頒修訂版本,其 基準係依據國民健康署所公布的國民飲食指南、指標、每 日膳食營養攝取建議量、各年齡層生命期營養等資料,設 計國小至高中學生在學校午餐時間應攝取的熱量、營養素 及六大類食物份量,並設計菜單的注意事項,提出目標值 和階段值,讓學校午餐更有依可循。
四、請貴校依上開規定及營養基準開立菜單,精進午餐菜色及 品質,並請供應符合食品安全規範之點心產品。建議貴校 配合午餐食材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鼓勵學生攝取足夠份 量,並在公告菜單時提醒家長供應學校未提供的食物,以 讓學生獲得適量、均衡、多樣化的健康飲食
{{ $t('FEZ003')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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