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月16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
001237A號書函辦理。
二、現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已將「教練
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
身體自主權」納入第15條規範。
三、前揭法規雖以編制專任運動教練為適用對象,惟對於所有
於學校從事學生選手培育之教練(包括新舊制、約聘僱教
練、教師或其他兼任者)皆應以鼓勵方式為宜,並有保障
他人身體自主權之義務,不宜以口出恐嚇言語或體罰等不
當管教方式對待學生選手。對於違反前揭規定者,各校應
依法令與聘約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