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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衛生組|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4月27日署授疾字第0980000534號函辦理。
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之傳染病分類,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
一、本次係新增「H1N1新型流感」為第一類傳染病,第一類傳染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辦理疾病通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病人處置措施、第五十條第三項辦理屍體處置等防治措施。
二、「H1N1新型流感」係指2009年4月發生於墨西哥之豬流感。
三、世界衛生組織對於「H1N1新型流感」通報定義會隨時更新,我國通報定義將亦將與其同步修正,請隨時至本署疾病管制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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