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501
{{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98年1月19日高市府社四字第0980004187號函辦理。
二、請各處室務必配合採購身障團體產品,以達法定採購比例,避免受罰。
三、物品採購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等。
四、勞務採購包括清潔、餐飲、洗車、洗衣、客服、代工、演藝、交通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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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09-01-23
{{ $t('FEZ014') }}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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