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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工商軍訓成績考查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後入學者。
第三條 修業年限與科目限定:凡本校學生在校前三年中,對本校所開設之課程,不論是必修或選修,均須全部修習。且不論是否已修足學分,仍須每天到校,照常上課。但符合教育部「高中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之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第四條 軍訓成績考查補充項目:
一、成績採記比率與登錄項目:
(一)成績採記比率
1.本要點訂定之成績分「日常考查」、「期中測驗」、「期
末測驗」三大區段。
2.各學科成績佔分比率如下:
「日常考查」40%。「期中測驗」30%、「期末測驗」30%。
(二)成績登錄:
1.本要點訂定之成績項目計有學期成績、學期補考成績、輔
導補考成績與畢業補考成績。
2.每學期初由教學組繕製成績登記簿,交由
成績。
學期末由任課教官核算學期成績後,將成績輸入教務
處成績登錄系統。
二、缺考補考實施方式:
(一)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事
先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准假缺考者,
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作為該科目之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除因公、因重病(住院者)、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三)高三學生因參加大學院校入學招生相關之各項考試而請假者,以公假辦理。
第五條 教官室訂頒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經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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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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