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1月15日站務場字第1085028997號函暨高雄市政府108年11月19日高市府交運規字第10806372600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生松山機場周邊發生施放煙火或疑似信號彈物品,影響航機起降事件。為使大眾更易瞭解禁止及限制範圍,交通部已於網站公布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之各式規範說明檔案,請逕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之首頁/民航業務/無人機專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圖資)查詢及下載。
三、請協助宣導務必於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確認施放地點是否合宜,避免後續非法施放行為,進而影響飛航安全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罰。
四、至相關罰則一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暨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於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經查證屬實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