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60
{{ $t('FEZ002') }}教官室|
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當年度1月1日至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補助對象:(一)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每戶最多二人,每人每年補助8,000元。(二)非屬低收入戶者,每戶補助一人,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 申請期限:107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證件黏貼頁「補習學費收據發票正本」(開立日期應 為1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期間)及「申請人之郵局帳 戶封面影本」。 3、切結書。 4、補習證明書。 5、領據。 6、申請學生清冊。 7、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8、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 如有需要申請者可洽教官室鄭利誠教官
{{ $t('FEZ013') }}
{{ $t('FEZ003') }}2018-08-03
{{ $t('FEZ014') }}2018-10-01|
{{ $t('FEZ005')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