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60
{{ $t('FEZ002') }}教官室|
一、依教育部105年12月5日臺教學(六)第105016274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公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其中規範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全民國防教育科目列為部定必修2學分,合先敘明。
三、為能儲備充足之全民國防教育科目師資,以利銜接課程教學,請參照「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調查學校全民國防教育科師資需求,俾利後續規劃相關師資培育作法。
四、調查事項如下(格式如附件):
(一)現職合格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加修全民國防教育科第二專長學分班辦理加科登記之需求數。
(二)教育部開設「全民國防教育科師資職前教育進修專班」培育合格教師後,學校以現行必修班級數為基準,並參照「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增聘「全民國防教育科」合格師資之需求數。
五、現職合格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有意願相關需求的人員,請於105年12月26日1000時前回覆教官室曾品銘教官,俾利回復高雄市教育局。
{{ $t('FEZ003') }}2016-12-22
{{ $t('FEZ014') }}201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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