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各機關(構)派駐境外(含駐外、駐香港、澳門及駐大陸地區)人員員眷醫療保險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4年6月3日台財人字第10408615830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構)派駐大陸地區人員,其員眷醫療保險比照「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辦理;公營事業機構駐外、駐香港、澳門人員之員眷醫療保險,則由各事業主管機關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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