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601
{{ $t('FEZ002') }}實習處|
一、依據「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 點」(詳附件1)辦理。
二、本年度受理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期間,依前揭要 點規定或國際設計競賽得獎者之申請案;各校學生如欲申 請105年獎勵金,請依「105年度獎勵金申請表」、「共同 創作者切結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詳附件2-4)之申 請須知說明填具表格,並由學校彙整,於105年6月30日前 (郵戳為憑)備文報部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104年度業經本部核定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於104年7月1日 以後或獎勵之作品於同一競賽取得更高獎項者或出國受獎 者,則依「105年度差旅補助費及104年度獎勵金差額申請 表」(詳如附件5)之申請說明,由參賽時就讀學校於105 年6月30日前(郵戳為憑)備文報部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四、學校所送獎勵金、差旅費及獎金差額申請件數,合計超過 5件者,應另填「105年度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 類國際競賽計畫獎勵金(差旅費/獎金差額)申請案清冊 」(詳如附件6)。
五、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至少履行下列 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 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六、相關文件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單位介紹/高等教育司/ 資料下載(http://depart.moe.edu.tw/ED2200/News.aspx ?n=38E925417DBAF594&sms=A882C6AAB4E9A0CC)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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