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501
{{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稱之為「公用頻道或第三頻道(CH3)」。
二、上述頻道節目申請託播原則:(一)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播送公益廣告者,不在此限。(二)「先登記先使用」,登記使用人包括機關、學校、當地民眾、藝文、公藝團體及非營利之節目供應事業,登記播送之節目應具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三)申請單位所提供的影片內容需同意授權本局於高雄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作無償性之公益播出,並保證影片內容所使用的音樂、影像、圖片等均已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可以公開播放,若產生著作權使用爭議事項,願無條件負責處理。託播申請表可上本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書表下載(http://kcginfo.kcg.gov.tw/)。
三、歡迎各機關、單位、學校及民眾依「高雄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須知」(如附件)自製人文、環保、藝文、社教、及公益等節目,並申請於本市公用頻道(CH3)播出,以豐富該頻道節目內容。
四、有關「高雄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CH3)」節目製播問題,歡迎洽詢本局新聞行政科洪小姐(電話:07-3368333分機2573、電子信箱:fish304@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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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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