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501
{{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4年1月7日高市府法秘字第10400011400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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