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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03學年度第2次(第三次公告)代理教師(特教科)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一、各科代理教師
甄選教師科別 |
正取名額 |
備取 名額 |
備 註 |
特教科 |
1(日校) |
若干 |
代理期限:自103年9月12日至104年7月7日 |
參、公告
一、時間:103年9月1日(星期一)至9月5日(星期五)。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
(一)時間:103年9月5日(星期五)09:00~12:00,13:30~16:00。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
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3 年9月7日前能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5.參加103 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3 年9月10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
別為限。
6.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3 年9月10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7.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
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點規定繳
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
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8.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
者免繳)
9.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於錄取報到後一週內繳交)
10.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
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11.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成績單用)
12.繳交報名費8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
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
13.證件審查通過後,證件審查當日發給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須妥為
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
向人事室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1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3年9
月以後仍然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
驗。
15.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伍、報名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2. 應甄資格順位:
(1) 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採筆試、試教辦理。
一、筆試:
(一)日期、時間:103年9月10日(星期三)08:00前,(請提前10分鐘至試場就座)。
各科代理教師
考試項目 |
時間 |
筆試(教育專業知能) |
08:00 — 09:00 |
(二)地點:高雄市立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試場位置圖及考試
時程表,初試前一日103年9月9日(星期二)17:0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應考人應憑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甄選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四)範圍:見本簡章第柒點。
二、試教:
(一)報到日期:103年9月10日(星期三)10:00至10:30。
(二)試教範圍:範圍及時間詳見簡章第柒點,試教前15分鐘抽題,準備時間15分鐘,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電視等設備。應考人如自備前開設備,其器材架設、準備時間,亦一併計入試教時間內。應考人進入試場後即開始計時。
(三)成績複查:
1.申請時間:103年9月11日(星期四)09:00~12:00
2.申請方式: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等,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柒、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一、各科代理教師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測驗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特教科 |
筆試 |
20% |
60分鐘 |
教育專業知能 |
|
試教 |
80% |
15分鐘 |
生涯規劃科教學演示(育達高職版本現場抽題) |
|
二、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各加2%計算)
三、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證照或作品,於參加複試(試教)時,送請委員參酌。
捌、甄試成績計算:
一、總成績依筆試、試教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其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試教 2.筆試。以上分數皆相同者,由甄選委員會開會決定。
二、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之。
三、應考者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玖、錄取公告:103年9月11日(星期四)17:00前於本校及教育局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含正、備取人員)。
拾、應聘手續
一、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者,請於103年9月12日(星期五)08:00時向本校人事室繳交原繳驗之學歷證件正本及相關證件辦理報到,逾期以放棄論,由備取者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備取者有效期間至104年7月7日止。
三、各科備取人員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課人選,並擇優依序遞補。
拾壹、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貳、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4.15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自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拾參、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 7406616,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拾肆、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教務處(07)5819155轉310、231。
拾伍、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除於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附錄】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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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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