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501
{{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5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30154645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於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原則上無須民眾再提憑戶籍謄本,採用戶口名簿影本或正本驗畢退還。現行實務作業,各需用機關因未充分瞭解本項便民措施,仍要求民眾提供戶籍謄本,致民眾往返奔波無所適從,無法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效果,請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目標,以達簡政便民效益。
三、檢附上開內政部函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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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5-29
{{ $t('FEZ014') }}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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