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3月12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
006283號函辦理。
二、旨揭「專任運動教練」對象,係依國民體育法第13條所稱
「經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之
現職專任運動教練」、「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
辦法聘用之專任運動教練」,合先敘明。
三、按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係依
國民體育法授權訂定,且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指前開規定
之對象,各全國性單項協會所核發教練證之教練非前開之
適用對象,爰旨揭「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及授課事項,請
仍應依照教育部103年2月17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02555號
函暨本局103年2月20日高市教健字第10331046500號函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