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
於上班時間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
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
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
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第
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
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
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
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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