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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輔導室|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2月24日臺教社(二)字第1030026328號暨教育局103年2月25日高市教社字第10331225600號函辦理。
二、推薦方式、程序及名額:
(一)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被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
2、他人推薦:可由第3人(如學校教師)協助推薦之家庭成員。
(二)推薦程序:無論採自我推薦或他人推薦(推薦表如附表一),均需經由當事人就讀學校審查後,於103年6月30日(星期一)前(郵戳為憑)具函送至本中心參加初審。
(本校學生有意參加者請於5/30周五前將推薦表電子檔寄至承辦教師魏嘉眉信箱:pogymei@hcvs.kh.edu.tw,以利辦理校內初審與後續作業.)
(三)推薦名額:每校各類家庭(如新移民家庭、原住民家庭及一般家庭)最多推薦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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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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