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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月3日總處給字第10300193011號函辦理。
二、「103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教育部、文化部主辦,相關內容概述如下:
(一)參加對象: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所屬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二)展出內容及限制:
1、103年全國公教美展收件分類計有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六類,各類參選作品以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2年內之本人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為限。
2、每人送選之各類作品以1件為限,且每類選送作品最多限30件。
3、各類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提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得獎者獲選成績無效,追回獎金及獎座(牌)等各項獎勵,如因此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參選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作品受理:
1、依簡章規定,各級政府參展參展作品須統一於103年3月19日至20日彙送至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為利本府辦理彙送前置作業,請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參展作品於103年3月3日(一)(含)前送至本府人事處給與科收件。
2、各類作品如達30件,以送件之日期時間先後作為篩選依據。凡逾本府規定收件期限(103年3月3日),或各類作品已收件30件,或作品為符合美展簡章所定規格及要求者,本府均不予受理。
三、請各機關學校鼓勵同仁踴躍選送作品參展,並請詳閱美展簡章內容。水墨、書法及漫畫類作品請外加塑膠套裝,油畫及水彩類作品請以氣泡布等包覆後送件,俾免運送過程毀損。
四、參選及選送作品遇有不可抗力情事而遭致損壞時,本府人事處、主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文化部)均不負賠償之責;作者如認為作品具重大價值者,應請自行投保,以維作品安全。
五、請依據「高雄市政府參加全國公教美展參展推廣計畫」辦理,有關作品類別規格及作品選送方式請以本(103)年度全國公教美展簡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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