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體育組|
一、依據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102年11月13日安跆競字第10200
00440號函辦理。
二、本案競賽規程文字修正部分為:十八、申訴:(二)、『
比賽進行中』修正為『比賽後十分鐘』增加『如申訴成功
退還申訴金,不成立則充作大會基金』(六)增加『如經
裁定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其保證金,一經查明證實
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如經查明證
實,保證金退回』。十九、增加『並公告於中華民國跆拳
道協會之官網上,重行呈報教育部體育署』。
三、餘競賽規程內報名、比賽日期、比賽地點等維持不變,如
對上揭修正文字尚有疑問可電洽該會李侑龍先生,聯絡電
話:02-2872-0780
{{ $t('FEZ003') }}2013-12-06
{{ $t('FEZ014')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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