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體育組|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10月21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2
0032399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入學管道試務、分發等業務,皆關蒐集、處理與利
用學生個人資料,業涉學生人格權之保障,爰適用個資法
之規範。鑑此,於前述作業推行歷程,請 貴校除據個資
法各條規定辦理外,務必依下列2項辦理:
(一)除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符應本案特定目的辦理作業之必
要及有個資法第16條所述之情況外,應於本案辦理完畢
後,全數刪除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亦不得另為他用。
(二)若辦理學校暨其人員有違反個資法所述之情事,應由當
事人自行承受相關法律責任、訴訟及罰鍰。另若係有委
辦機關,委辦機關另得視實際損害情況依法向當事人提
請賠償。
{{ $t('FEZ003') }}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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