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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7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2003945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人事處102年7月18日高市人給字第10204142900號書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發布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所稱「退休人員」之意涵,係指依公務人員有關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爰相關「任職年資」之認定,應以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令所規定年資為限。復查行政院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適用範圍規定略以,退休人員退休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者始予以照護。爰退休人員須退休時符合「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3項要件之一者,始得列入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照護對象。再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綜上,本案退休人員具納編前保育員年資經依規定併計退休年資,其如符合上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所定任職年資及年齡之要件,得納入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適用對象發給三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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