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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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如(志願服務紀錄冊內)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得檢齊(達3,000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工如於不同之運用單位擔任志工,累計服務時數始達3,000小時以上,應請其分向各運用單位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並於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時,檢齊總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之服務績效證明書,用資證明)。並填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校、中心、處、館)提出申請。
二、辦理期程及所附資料: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一)102年7月31日(星期三)前,志工填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齊累計達3,000小時(服務時數)以上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校、館、處、中心)提出申請。
(二)102年8月26日(星期一)前,各志工運用單位(校、館、處、中心),檢送志工「服務紀錄冊內頁服務時數影本(含封面)」、「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正本」、「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4種文本資料,逕繳交本局社會教育科收。
(三)各運用單位所提交之「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亦請將電子檔傳送至(vx2088@kcg.gov.tw)陳卓薰老師收。
三、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且依序自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類別申請,一次僅申請一種獎牌類別。
四、有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及「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申請表件資料,可逕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法令文件下載區-社會教育科-社會教育-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獎勵-102年內政部志工獎勵處下載。
{{ $t('FEZ003') }}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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