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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除比照公務人員核給休假及休假補助費,以寒、暑假期間亦屬正常上班時間,渠等人員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應為薪資所得,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第8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第10條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第13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第15條規定:「教師未依第13條第1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次查本部102年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00169號函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再查本部102年6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9297號函,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所兼任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其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自為薪資所得。另其請休假於上開時間上課並領取鐘點費,以其非屬加班性質,自無得免徵所得稅。
三、綜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其因教授寒、暑假課輔課程,於申請事假或休假獲准後,是日到校進行課輔活動而支領之鐘點費,以其非屬加班性質,自無得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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