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辦理,兼復貴局102年5月
7日南市教人字第1020406347號函。
二、公、私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部分未於本辦法
規範,該段年資依本部98年2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800
15207號函釋示,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
資採計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理由:
(一)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
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
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
計提敘薪級。
(二)復依本部87年10月1日台(87)人(一)字第7096954號
函規定:「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
年資,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採計
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三)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有關公立中小學依「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採
計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比照上開函釋規定
辦理;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尚無法採計職前曾任中
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三、改敘後生效日計算方式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規定,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作為生效日。理由:依公立學
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改支:因補繳學經歷
證件或取得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