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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於102年2月1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045163號令
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自102年2月21日起生效。
(一)本辦法於94年5月11日訂定發布,爰有關專任運動教練
休假年資採計方式,應採計94年5月13日本辦法生效後迄
今之各該教練服務年資。
(二)本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1、有關旅遊補助及不休假獎金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並準用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辦理。
2、有關101學年度休假日數,以學年度為單位全數核發
三、另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於服勤時間是否比照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按實際情形簽到退乙節,請各單位本權責依相
關規定逕行辦理。
四、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曾任約僱年資得否併計乙節,
依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8項規定予以併計,至休假日數請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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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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