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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330582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民間人士向本院建議「研議公務員行政怠惰懲處方案,並適度解套圖利罪,以提升公務員積極辦事之效率」。
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102)年1月30日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及同年3月26日與司法院、銓敘部等機關之研商會議結論,有關「行政怠惰」之意涵為「公務人員除應執行法令及政策外,亦應本於文官核心價值及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之精神,對行政或業務問題預為防杜其發生,因怠於作為,而導致不良後果發生者」。為免有前述怠惰之情事,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下列強化公務人員積極任事之具體做法,併請參考:
(一)加強訂定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二)確實執行各項案件時效管制措施。
(三)加強公務人員為民服務、同理心、廉政、倫理、溝通等方面之訓練。
(四)對於具體為民服務良好之案件應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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