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29179號函辦理,並復 鳳西國民中學102年2月21日鳳西國中教字第10270096100號函及金山國民小學102年2月22日金國人字第10270084700號函。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2月12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84642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1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00210054號函,諒達。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四、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29日前揭函略以,有關102年2月18日新聘之按月支薪代理教師未於同年2月15日春節假日調整放假,惟依行事曆排定在同年月23日補行上班情形,如渠於當日確有實際到校者,得依規定核實計發日薪或鐘點費。
五、綜上,有關101學年度第2學期配合農曆春節調整上班上課日,其超時授課鐘點費及代理教師薪資支給,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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