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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02年4月2日院授人綜字第102002952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提升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前於92年7月9日訂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嗣為進一步提供涵蓋工作、生活、身心健康等多面向之員工協助機制,於96年10月25日訂定「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推動以來已有顯著成效。為加強推動員工協助,核定旨揭方案,同時停止適用上開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及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三、因應上開計畫停止適用,爰高雄市政府100年1月6日訂定之「高雄市政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及心理健康實施計畫」亦停止適用。另「高雄市政府102年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關懷無所不在實施計畫」業以102年3月5日高市府人企字第10230218600號函頒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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