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三次公告)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1.11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61 號函訂「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
代理教師名額
|
備取
名額
|
備 註
|
廣告設計科
|
1(進修學校)
|
5
|
此為代理安胎病假,代理期限:自102年2月18日起至102年7月5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叁、公告:
一、時間:102年1月30日(星期三)至2月4日(星期一)。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
(一)時間:102年2月4日(星期一)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
2.切結書、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4.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5.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
者免繳)
6.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7.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用)
8.繳交報名費5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餘一律不予退費。
9.證件審查通過後,證件審查當日發給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向人事室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2年2月以後仍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11.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
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伍、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教育階段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
3.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
一、甄試時間及地點:
1.時間:102年2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前至人事室報到,09:30開始。
2.地點:高雄市立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二、採術科測驗及口試辦理。
三、成績複查:
1.申請時間:102年2月5日(星期二)14:00~14:30
2.申請方式: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等,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柒、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測驗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廣告設計科
|
術科
|
70%
|
60分鐘
|
彩色表現技法(請自備:酒精性麥克筆、色鉛筆、尺等繪畫用具)
|
|
口試
|
30%
|
10分鐘
|
|
|
一、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術科及口試成績各外加2%計算)
捌、甄試成績計算:
總成績依術科及口試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其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 術科2.口試,以上分數皆相同者,由甄選委員會開會決定。
玖、 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之。
二、應考者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拾、錄取公告:102年2月5日(星期二)下午16時前於本校網頁公告錄取名單(含正、
備取人員)。
拾壹、應聘手續:
一、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者,請於102年2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00分向本校人事室繳交原繳驗之學歷證件正本辦理報到,逾期以放棄論,由備取者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備取者有效期間至102年7月5日止。
三、備取人員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課人選,並擇優依序遞補。列為代理、代課、兼課候用人員之候用期限至102年7月5日止。
拾貳、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參、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4.15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自98學年度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 格予以核薪。
拾肆、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拾伍、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人事室(07)5819155轉710、231。
拾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除於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
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十一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