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體育組|
一、高雄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高雄市選手、教練參加旨揭賽事,成績符合本辦法規定者,請於102年1月10日起至1月30日止,逕向本處相關業務承辦人提出申請事宜,未於前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獎助金之權利。
三、檢附旨揭申請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惠請公告周知。
四、(一)「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亦包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准有案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舉辦,有6個以上縣市及隊(人)數參加,並經前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列為正式競賽項目之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
(二)「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於同一運動種類有多個名稱相近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時,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單項體育團體承認準則所承認或暫行承認,或經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技術手冊所明文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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