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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106491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各1份(請至本府人事處公文專區下載)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0月2日總處培字第1010052937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各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含警察局所屬分局、大隊、隊)
副本:本府人事處
市長 陳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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