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資格: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三。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身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3。身障學生獎助學金
4。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5。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6。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7。特殊境遇媛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8。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
9。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10。勞委會之生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1。農委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申請期限:101年9月28日
{{ $t('FEZ003') }}2012-09-05
{{ $t('FEZ014') }}2012-09-16|
{{ $t('FEZ005')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