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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蔡幸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勞動3字第10101311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101311660-1.doc)
主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7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以勞動3字第1010131102號令修正
發布施行,茲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7條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知照。
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本會會內各單位、勞動條件處(三科) 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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