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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依環境教育法於101年1月5日環署綜字第1010000224C號令訂定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並從101年起辦理第一屆國家環境教育獎評審作業。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獎勵項目為民營事業、學校、公部門(含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團體、社區及個人等6項,希望藉由獎勵對象的增加,鼓勵民間企業、政府機關(構)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擴大參與層面。 為落實地方政府推動環境教育,「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其作業流程將先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初審績優者,地方政府先行頒獎表揚,再將各類最優者1名,送至環保署進行複選及決選,每個獎勵項目將選出1名特優者,共計6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其中團體、社區特優獎金高達100萬元,個人10萬元;其餘3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1座。另選出5名優等者,共計30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其餘3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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