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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即日起受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以「經歷」管道申請認證,請各校踴躍申請。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受理認證範圍如下:
(一)各級學校現職教師、職員;
(二)專業領域: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三)以「經歷」管道申請認證(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四)倘申請身分、專業領域及申請管道非上述範圍者,請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提送申請。
三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以「經歷」申請認證者,須符合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3年或累計5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本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之資格,提送申請請先評估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另24小時研習時數認定依本部101年3月14日臺環字第1010024559D號令發布之「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辦理。
四、相關法規、申請書表、注意事項、常見問答及前項時數認定原則等請至本部環保小組網站「環境教育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如有更新以網站公告資料為準。
五相關事項請電洽(02)2912-2910分機112林小姐、分機121欒先生;或(02)7736-7917教育部環保小組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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