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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100年1月1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639號函訂
101年4月17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2414800號函修訂
一、 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特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協助學校提升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效能。
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提升學校心理輔導與諮商專業知能。
(二) 輔導協助學校轉介嚴重適應困難之學生個案。
(三) 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四) 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五) 協助學校整合及運用社會輔導資源。
(六) 進行成效評估和個案追蹤管理。
(七) 提供家長和學校諮詢服務。
(八) 提供教師諮詢與諮商服務。
(九) 協助國中階段適性輔導之工作。
三、 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主任秘書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 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科長擔任。
1. 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2. 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 主任一人,具諮商輔導碩士以上學歷。
1. 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 擬訂年度實施計畫。
3. 執行本中心任務之相關業務。
(四) 督導或心理輔導人員若干人,具學校輔導專長。
1. 協助推動本中心各項業務。
2. 督導各分區輔導諮商或學校社會工作相關業務。
3. 研發本中心相關輔導與諮商手冊。
4.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五) 專任心理師若干人,具本國心理師證照。
1. 執行各分區相關業務。
2. 協助本中心相關業務。
3. 提供個案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等服務。
4. 編撰本中心相關輔導與諮商手冊。
5.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六) 專任社工師若干人,具本國社工師證照。
1. 執行各分區相關業務。
2. 協助本中心相關業務。
3.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七) 個案管理或輔導員若干人,具個案管理專業知能。
1. 協助本中心各項業務。
2. 執行本中心個案管理業務。
3.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八) 專責行政人員若干人,具行政相關業務知能。
1. 協助本中心各項業務。
2. 執行本中心行政相關業務。
3. 協助中心網站資源之管理。
4.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九) 兼任心理輔導人員若干人。
1. 進行個案心理輔導工作。
2. 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心理輔導工作。
3. 接受本中心之個別督導及訓練課程。
4. 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團體督導會議。
5.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十) 組長若干人,由專任心理師、社工師、個案管理員或專責行政人員擔任。
1. 規劃與管理各組之業務執行。
2. 協助中心相關業務分工規劃。
3. 建立分區聯繫與討論機制。
4. 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處理與追蹤。
以上人員之任用由教育局商請學校教師兼任或約聘專業人員擔任。
有關本中心之運作及服務流程另訂之。
四、 本中心得設志工若干人,由教育局聘請具輔導專業背景之退休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協助本中心各項服務業務。
五、 本中心兼任心理輔導人員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備心理師證照。
(二) 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學系碩士以上學位。
(三) 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學系畢業或該學系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並具五年以上諮商實務經驗。
學期中每人每週得執勤一至二個半天,每一個半天輔導二個個案為原則。
六、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下列人員,協助個案心理輔導與諮商工作。
(一) 外聘學者專家、資深心理師及社工師進行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
(二) 外聘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或特殊教育人員協助個案處理。
七、 為協助培養輔導與諮商專業人才,本中心得接受各大學、研究所委託培訓駐地實習諮商心理師或實習生。
八、 本中心主任如為教師兼任者每週返回原校授二節課;督導、心理輔導人員與行政人員如為教師兼任者每週返回原校授四節課,但督導及心理輔導人員因應諮商專業所需,每周返校授課節數得與服務學校協商以個案輔導方式取代;學校兼任心理輔導人員執勤時間每半天至多減授四節課,所遺課務由原校聘請兼(代)課方式處理。
九、 本中心支援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比照學校兼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部分比照組長採計核分,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十、 本中心支援教師、約聘僱人員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差假管理及成績考核均應依其進用之資格,分別適用各該相關規定。
專任人員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員額控管及考核原則之規定辦理。
十一、 本中心及分區駐點學校設置於教育局所指定之地點,其所需經費由政府補助或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之。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十二、 本中心及分區駐點學校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所在地點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十三、 本中心每半年召開檢討會議,並由教育局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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