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301
{{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資格:
一: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出具已列入政府扶助中低收入兒少證明。
申請日期:請於101年2月29日前至教務處申請。
{{ $t('FEZ003') }}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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